3月27日晚,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本队分离要求组织了夜查统一行动,当晚查获醉酒2起,酒后查获6起。
醉酒驾驶
1、2020年03月27日23点10分左右,冯某某驾驶一辆深褐色四轮电动车行驶至文化路南段时看到前方有夜查酒驾卡点,该车驾驶员加大油门闯岗通过,执勤民警迅速上报情况,并让前方卡点拦截,随后执勤交警沿途寻找发现在大墓罗村庄小路冯某某撞在垃圾堆后停下,冯某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辑,然后口头传唤到临颍县公安局办案基地,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2.6mg/100ml。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抽血化验。并移交案件中队,案件再进一步处理中。
2、2020年03月27日21时23分许,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豫LU1***行驶至s329省道176公里南2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174.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口头传唤到临颍县公安局办案基地,将案件移交案件中队进行下一步处理。
酒后驾驶
1、2020年03月27日20时22分许,徐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L78***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深107国道925公里西1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7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口头传唤到临颍县公安局办案基地,经公安网查询司机徐某某2019年10月16日初次申领的C1驾驶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司机徐某某作出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注销的处罚。
2、2020年03月27日20时20分左右,王某某驾驶豫LLE***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行驶至新城路与二环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40.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王moumou做出了罚款1500,驾驶证扣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3、2020年03月27日20点30分左右,石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75***紫色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深107国道与巨陵路口交叉口东6公里处(巨陵镇刘庄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然后口头传唤到临颍县公安局办案基地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26.7 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对石某某做出了罚款1500元,扣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4、2020年03月27日21时25分许,吴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L7U***的小型轿车沿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颍川大道交叉口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46.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口头传唤到临颍县公安局办案基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司机吴某某作出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5、2020年03月27日22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LQ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S329+178km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68.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口头传唤到临颍县公安局办案基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司机王某某作出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6、2020年03月27日21时35分许,凌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V9***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郸石329省道173公里南1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58.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口头传唤到临颍县公安局办案基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司机凌某某作出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交警提示:驾驶员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不要以身试法,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交警部门还会不定时、不定点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行为!
来源:临颍交警
编辑|高 迪
审校|赵晓培
监制|梁占杰 张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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